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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南京属于哪种情况的才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发布时间:2021-01-07 16:25:04 阅读: 来源:扶手箱厂家

如您所知,公积金是用来买房的,为广大的在职职工所拥有,是一项惠民政策。那么您知道,在南京市,哪些情况是可以提取公积金的,哪些情况是不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对此,借贷网小编来为您介绍。

日前,就有朋友网上留言,想知道像他这种请款的是否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据了解,南京的张先生今年29岁,去年买了一套百十平方米的房子。今年2月份孩子出生。全家仅靠张先生一人的工资来养活。除去孩子的花销,除去日常花销,基本上张先生的工资就不够了还房贷了。针对这种情况张先生想提取自己的公积金来还房贷,想问问,像这种情况的是否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根据上述南京张先生的这种情况,借贷网小编想说,根据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规定可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不在这个范围之内的是不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对此,提取范围都是有: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2、离休、退休的;3、部分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4、出境定居的;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7、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者户口不在本市的;8、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依照前款第2、3、4、7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同时,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不仅如此,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也是可以提取的。小编为您介绍,根据《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等费用:1、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2、本人、配偶及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3、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男职工年满四十五周岁、女职工年满四十周岁,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4、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上述的这种情况是可以提取公积金的。只要您提取的原因符合上述要求,您是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如果不在上述的范围之内,那么您是不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借贷网温馨提醒:广大的市民想要了解更多公积金提取问题咨询的,欢迎登陆http://sh.jiedai.cn/,里面有更多惊喜等着您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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