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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获得地方立法权城市发展新时代到来-【资讯】

发布时间:2021-07-15 09:39:08 阅读: 来源:扶手箱厂家

摘要: 今年1月15日,江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作出了《关于确定连云港、淮安、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时间的决定》,确定淮安正式被赋予地方立法权。这意味着,淮安的地方立法史将自此开启,淮安历史上第一部地方性法规即将诞生。

今年1月15日,江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作出了《关于确定连云港、淮安、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时间的决定》,确定淮安正式被赋予地方立法权。这意味着,淮安的地方立法史将自此开启,淮安历史上第一部地方性法规即将诞生。获得地方立法权,是淮安人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也是淮安法治建设史上一座重要的里程碑,对于促进全市改革发展和社会进步、加快法治淮安建设和提高全社会法制意识、强化人大职权和人大工作创新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必将掀开淮安依法治市的崭新篇章。

获得地方立法权:开启依法治市新篇章

“被赋予地方立法权意味着淮安的地方立法史自此开启,淮安历史上第一部地方性法规将在今年诞生,我们既感到无比自豪,更感到责任重大。”市人大代表、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刘华认为,获得地方立法权,是淮安人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也是淮安法治建设史上的一座重要里程碑,对促进全市改革发展和社会进步、加快法治淮安建设和提高全社会法制意识、强化人大职权和人大工作创新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必将掀开淮安依法治市的崭新篇章。

获得地方立法权,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市构建了完整体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了部署,明确提出“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要求。科学立法是首要环节、先导工作,推进依法治市,立法是前提和基础。地方法规是全国人大暂时顾不上、管不到、来不及规范事项的有效补充,同法律相比地方法规更“接地气”,更有针对性,时效性也更强。因此,有了地方立法权,就标志着依法治市具备了完整的体系,在治理城市中遇到的很多困难和问题,就能更好地依靠制定法律法规的方式来解决。

获得地方立法权,为淮安科学跨越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打造增长极,共筑崛起梦”的战略目标如何实现?“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五大发展理念怎么落地?“法治淮安”怎么建设?必须强化法治这个基本保障。长期以来,政府各类规范性文件和相关政策在推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但随着改革发展向纵深推进,规范性文件和政策的不稳定性与短期性渐渐不能满足为地方科学跨越发展保驾护航的需要。只有通过行使地方立法权,不断在发展大局中来谋划和推进立法工作,才能使各项事业发展的基础更加坚实,保障更加有力。

获得地方立法权,为推动治理能力现代化注入了强大动力。全面推进依法治市、全面深化改革,总目标都是为了实现“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获得地方立法权,可以通过立法实践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可以推动全社会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可以更好地平衡纷繁复杂的利益关系,保障人民民主、维护人民利益,增强社会凝聚力和向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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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部地方性法规将关注永久性绿地保护

市人大代表、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徐鹏羽认为,获得地方立法权后,淮安可以因地制宜,出台更有针对性的地方性法规,破解经济社会发展中面临的问题。同时,可以从立法上加强顶层设计,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深化改革,这必将加快淮安改革创新的步伐,促进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

据介绍,去年8月,市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设立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委的决定,聘请了30名专家学者为立法咨询顾问,建立了10个“基层民主立法联系点”,制定出台了市人大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办法,此次市人代会上又选举产生了市人大法制委。在向社会广泛征集立法建议的基础上,经科学论证,拟定了“十三五”立法规划,明确了2016年立法项目。经市委批准,今年将制定颁布《淮安市永久性绿地保护条例》《淮安市古淮河保护条例》两部地方性法规,同时对水资源管理、物业管理、文物保护等工作开展立法调研。

《淮安市永久性绿地保护条例》草案经广泛征求意见,将修改形成送审稿提交今年2月份的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一审,4月份二审,5月份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力争今年上半年出台,这也意味着,《淮安市永久性绿地保护条例》将成为淮安第一部地方性法规。“之所以选择永久性绿地保护作为首个立法项目,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对淮安‘十三五’期间实施绿色发展战略、做优生态文化品牌、打造宜居城市等工作的呼应;二是市人大常委会自2009年建立主城区永久性绿地保护制度,先后三次公布了38块、总面积超过15000亩的永久性绿地加以保护,此举深受群众欢迎,对于这一成熟、有效的举措,有必要通过立法上升为地方性法规,以进一步加强保护工作。”

生态环保历史文化领域最需立法关注

昨天,市政协委员、市司法局局长邱华康就淮安被赋予地方立法权一事,予以“重大利好”概括。他认为,淮安在获得地方立法权后,可以根据自身实际需要出台一些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而不用简单地照搬、照用国家、省的上位法,“毕竟上位法到地方后也会出现‘水土不服’的情况”。

邱华康介绍,就目前而言,淮安在治理社会的过程中,一直引用的是国家、省的上位法,但是上位法概括性往往较强,可操作性就会相对较差,而全国全省各个地方的实际情况又不尽相同,所以会导致部分上位法到地方后出现“水土不服”的情况,因此地方往往还会配套下发一些具体的“文件”、“通知”等规范性文件。

“这些文件、通知并不是法律法规,它的稳定性和权威性相对来说就会差些”,邱华康认为,地方在具体的工作事务中要依法依规办事,也确实需要这些文件通知,这些文件通知针对性往往较强,但是稳定性相对较差,这就可能导致“规矩”出现随意性,甚至可能会出现文件与文件之间、通知与通知之间“打架”的现象。因此,需要对一些领域以法的形式进行较为长期稳定的规范和约束。

“一旦获得了地方立法权,就淮安目前的实际情况而言,最紧要也是最有可能会在生态环保、历史文化保护领域率先出台相关的地方性法律法规。”邱华康认为,淮安是生态模范城,生态环保也越来越受到百姓的关注,在这方面加强立法规范相关行为,既是改善生态现状的实际需要,也是对百姓关于提升环境质量呼声的积极回应。

另外,历史文化保护领域也可能率先出台相关的地方法。邱华康认为,淮安是历史文化名城,众多的历史遗迹遗物都需要加强保护,更需要以法的形式从长期性稳定性方面加以长久保护,因此对历史文化领域加强立法也是当务之急。

应从城乡建设与管理方面加强立法

“依据《立法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昨天,市政协委员、任职于淮安开放大学的袁仕祥在回答记者的提问时,总是“引经据典”显得很专业很有学者范。他认为,淮安一旦获得了地方立法权,根据有关规定,淮安可以在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和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出台地方性法律法规。

那么,淮安当前亟需出台什么样的地方性法律法规?袁仕祥结合《立法法》表达了自己的观点。他说,根据《立法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淮安市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江苏省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就“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等作出规定。

结合《立法法》第七十二条和第八十二条的限制规定,袁仕祥认为,在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和历史文化保护三大领域地方立法许可的范围内,淮安最可能率先落地也是最迫切立法的是城乡建设与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律法规,“这是因为通过以法的形式来规范城乡建设与管理,可以避免城市规划乱象,以及政府换届带来的城市规划的随意性和不连贯性,这将有利于塑造良好的城市形象和保持发展的连续性,也会减少地方财政的浪费。”因此他建议,淮安在获得地方立法权后,应从城乡建设与管理方面加强立法,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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